感谢检察院的叔叔阿姨给了我这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对生活充满了希望&丑别濒濒颈辫;&丑别濒濒颈辫;3月6日上午,面对宣读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官们,此前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小谢含泪说道。
2011年6月29日晚上,当时还未满18周岁的小谢伙同连某(另行处理)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窃得被害人孙某一辆价值人民币6943元的轻骑铃木摩托车。案件移送到我院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感到惋惜。
如果简单就案办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他就会被判刑,这就意味着在孩子的档案中记录有犯罪前科,这会使得他今后找工作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王嫣红谈起案件处理上的想法时表示,孩子以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一旦被判刑,不仅会在他心理上留下永远抹不掉的阴影,也可能会给家庭乃至社会留下不稳定因素。
考虑到小谢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有较好悔罪表现,检察官认为可以对小谢附条件不起诉,让他接受考验,并开展帮教,最后根据考验期表现,再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处理。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原则,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我院于去年6月5日,就小谢涉嫌盗窃一案首次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并召开听证会。在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后,经我院检委会讨论,对谢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9个月。
考验期间,我院联合青春导航帮教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