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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上卖电子烟?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2024/5/14 14:27:51 人评论

“奶茶杯”“可乐罐”“福禄大彩蛋”“暴力熊”,这些有着萌宠外表和繁多口味的产物,其实既不是饮料也不是玩具,而是变装后的调味电子烟。电子烟属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禁止销售。近日,海盐的两名微商因在朋友圈卖电子烟被判刑。王某从事微商多年,手上积累了一批客户资…

“奶茶杯”“可乐罐”“福禄大彩蛋”“暴力熊”,这些有着萌宠外表和繁多口味的产物,其实既不是饮料也不是玩具,而是变装后的调味电子烟。电子烟属烟草专卖品,经许可禁止销售。近日,海盐的两名微商因在朋友圈卖电子烟被判刑。

王某从事微商多年,手上积累了一批客户资源。2022年8月,他在朋友圈看到微商康某的电子烟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并且还在“招兵买马”,心动了。

尽管两人都知道,国家明确规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但康某告诉王某,“以后别人不能做了,我们就能涨价继续做。”

在利益的诱惑下,王某最终也选择了无视国家禁令。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他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销售电子烟的广告,接单后由康某安排代发,从中赚取差价。

2023年3月,康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康某的资金流水分析,在外地抓获了王某。经查,至案发,王某累计非法销售电子烟3.7万余支,非法经营数额达75万余元。经鉴定,王某销售的部分电子烟还属伪劣烟草产物,长期吸食对人体有害。

海盐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电子烟,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自以为找到生财之道的康某也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来源:浙江法治报

记者:陈贞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