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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精产国品一二三产区原内设机构

2010/12/24 8:50:42 人评论

承办发生在看守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公诉工作

&苍产蝉辫;(一)政治处

负责本院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检察官法》及配套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法警警衔的呈报审批工作。负责全院的政治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承担本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本院年度考核工作;组织管理检察干部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组织本院的业务学习;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电话号码:86177651)

(二)监察室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负责抓学习教育、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八小时外管理;加强对办案过程中执纪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纪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

(电话号码:86123581)

(叁)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和催办督办,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统计、档案、计算机、局域网、收发、文印以及保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特邀检察监督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负责检察年鉴的编撰。

  (电话号码:86112056)

(四)行政装备技术科

负责全院计算机网络建设与管理,办公、办案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本院技术侦查装备的管理;主持全院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指导配合业务科室有关技术装备的应用;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信息技术、视听技术等工作。

  (电话号码:86177653)

(五)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维护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保障执行公务的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电话号码:86112065

(六)基层检察室

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协助处理涉检信访,配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经检察长批准,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职务犯罪预防;做好检调对接;延伸检察职能;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协助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电话号码:86721727

(七)侦查监督科

负责辖区内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承办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研究制定全院侦查监督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电话号码:86112060)

(八)公诉科

负责对一审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制定全院公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电话号码:86112061   86112062)

(九)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辖区内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超期羁押等实行法律监督;对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看守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公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亲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研究制定全院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电话号码:86286347)

(十)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研究分析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电话号码:86112063)

(十一)控告申诉检察科(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及有关线索的初查工作;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承办要案线索的报送;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负责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搞好信访接待工作;研究制定全院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电话号码:86122000)

(十二)检察事务中心

辅助检察官处理所办事项中程序性法律事务、行政性工作事务,为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提供服务。

(十叁)案件管理科

负责对本院所有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进行程序审查和管理,统一受理、登记、备案、分流和移送;负责管理检察业务法律文书;负责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撤销案件及无罪判决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对即将到期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对超期办理的案件进行纠查通报;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负责检察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上报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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