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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丝毫技术却获赠“技术股”,为隐匿来源将赃款五次转账——

2022/4/13 20:17:21 人评论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546万余元的受贿案件,一笔看似普通的124万余元的赃款,5个毫不相干的银行账户,竟隐藏着一条“自洗钱”犯罪线索。日前,经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加起诉,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一审判处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顾某有期…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546万余元的受贿案件,一笔看似普通的124万余元的赃款,5个毫不相干的银行账户,竟隐藏着一条“自洗钱”犯罪线索。日前,经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加起诉,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一审判处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顾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毫无技术却获赠“技术股”

曾担任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的顾某,手握全省辐射项目监管、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等重要职权。为了让手中的项目能够顺利获批,一些有求于他的老板便用各种方式送礼,李祥(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2012年,在顾某的关照下,李祥负责的某辐射项目顺利验收,李祥心存感激,两人来往开始频繁,关系也日渐熟络。两年后,李祥因想让正在筹备的某环保项目在浙江落地,便再次找上顾某,希望对方在项目协调、审批等过程中给予帮助,同时也表达了一起“合作经营”的想法。

顾某觉得这事靠谱,在他看来,李祥为人低调踏实,又有真才实学,况且只需要动动嘴皮子就可以获得回报。此后,为了帮助该项目落地,他主动上下协调、积极对接,可谓尽心尽力。然而因为种种原因,该项目最终未能在浙江落地成功。但为了兑现前期“合作”的承诺,也为了长远考虑,李祥仍以“技术股”名义赠送了顾某该项目价值人民币124万余元的“干股”。

“我没有提供任何技术,也没有参与经营,李祥之所以免费给我‘技术股’,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在他2012年的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个项目我之前也是出过力的,当时也说好要一起合作……”对于李祥如此“上道”的原因,顾某心里一清二楚。

安排自己哥哥充当受贿“工具人”

“‘干股’卖了后的资金,是转到我哥哥卡里的,后来被我转到公司账上用来还债了。”20221月,海盐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县监察机关调查的顾某涉嫌受贿案件,在进行洗钱犯罪线索“一案双查”时,顾某笔录中的这一句话引起了承办检察官柏水英的警觉。

这笔赃款是怎么转到公司的呢?其中是否涉嫌洗钱?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列出了补证意见,建议监察机关对该笔赃款的流向展开调查。

原来,为了逃避追查,顾某在收受“干股”时,便已想好了金蝉脱壳之计,他安排自己哥哥出面代为持股,还借用哥哥账户对接相关资金往来,从而让自己在收受“干股”这件事上得以完全脱身。

2021年6月,顾某为缓解资金压力,将上述“干股”全部出售给李祥团队人员,得款的124万余元经安排直接打入了他哥哥的账户。

“钱款打入了他哥哥账户,只能说明顾某利用他哥哥出面代为收受贿赂,要想查明顾某是否有‘自洗钱’犯罪行为,必须对该笔赃款的资金流开展全链条调查。”为此,海盐县检察院在前期监察机关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托与人民银行海盐支行等部门共同出台的《对于共同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调取了赃款流经账户的交易流水以及涉案公司的财务账册,全面查明洗钱犯罪经过。

五次转账“洗白”赃款

经查,顾某哥哥收到这笔款项后,根据顾某的指令,次日便全款转账给了乙公司管理人员王云(化名)。紧接着,王云在顾某的安排下,以个人偿还公司债务的名义将赃款又全额汇入了甲公司对公账户。5日后,甲公司又以支付公司间资金往来款的名义,将包含赃款在内的300万资金打入了乙公司的对公账户,最终被乙公司转账给他人归还债务。

在上述转账过程中,赃款先后与甲、乙公司日常营业资金相混同,其真实来源和性质已难以辨识。

甲、乙两家公司跟顾某又是什么关系呢?进一步调查后检察官得知,顾某名义上虽与甲、乙公司均无任何关系,但事实上他是两家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者,赃款的转移也均是在他的安排下进行。

经此,这笔124万余元赃款以公司、个人间正当债务清偿为名,在短时间内经历了顾某哥哥、王云、甲公司、乙公司、债权人五个账户的流转,通过账户转移和资金混同,已完全被“洗白”。

追诉“自洗钱”犯罪

海盐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顾某为逃避追查,不仅让其哥哥出面代为收受贿赂,更是通过多个账户转账、与公司资金相混同等手段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我只是将受贿款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而已,这种情况之前都只定受贿的,怎么现在还要定洗钱罪呢?”面对洗钱罪的指控,顾某最初有诸多疑惑。

为让顾某解除疑惑,检察官详细向对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洗钱罪的修改内容,并出示了全国各地对于“自洗钱”犯罪的生效判例。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顾某对洗钱罪的指控心服口服,并表示对受贿罪和洗钱罪均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办案中,我们也一直将追赃作为重点工作,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尽快退出赃款。”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柏水英多次向顾某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告知退赃情况是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督促顾某及时退赃。最终,在顾某的主动要求下,其家属代为退出1546万余元的全部赃款。

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海盐县检察院于3月7日在起诉顾某犯受贿罪的基础上,直接追加起诉其洗钱罪。

3月29日,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并依照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顾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