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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发布向全县发出《疫情应对法律指南“十问十答”》

2020/1/30 13:12:44 人评论

为严厉打击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维护战“疫”期间社会安全稳定,海盐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梳理《疫情应对法律指南“十问十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管控治疗、哄抬物价等十种…

      为严厉打击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维护战“疫”期间社会安全稳定,海盐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梳理《疫情应对法律指南“十问十答”》,对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管控治疗、哄抬物价等十种情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释明,海盐县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平台“海盐发布”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推送“十问十答”。


Q

一问: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管控治疗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不配合隔离治疗或者擅自逃离管控,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实际已携带病原但本人不知,不服从政府管控,擅自逃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Q

二问:哄抬物价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Q

叁问:阻碍有关人员采取防疫措施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上述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叁年。


Q

四问:编造、传播疫情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如果编造或者传播的疫情信息系恐怖信息,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Q

五问:破坏社会秩序,蓄意闹事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等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纠集多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Q

六问:瞒报、不报疫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叁年。


Q

七问:假借疫情行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可能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叁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Q

八问: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医院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3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Q

九问: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防控期间,公司有义务采取人员隔离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镇(街道)政府报告。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未及时消除发现的隐患等,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单位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可处最高二十万元罚款。


Q

十问:遇政府征用时该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均赋予了人民政府临时征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予以配合。

转自:海盐发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