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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海盐检察在行动

2019/9/13 16:43:47 人评论

近日,由我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的沉某某、吴某某虚假诉讼案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叁年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八万元。这是海盐县首起由我院发现并刑民同步推进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沉某某、吴某某为了高额…

    近日,由我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的沈某某、吴某某虚假诉讼案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八万元。这是海盐县首起由我院发现并刑民同步推进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沉某某、吴某某为了高额利息,与海盐县某交通公司老板沉良等人商量后,陆续将936万资金出借给该公司。截止2017年7月22日,沉某某、吴某某从该公司收回本息共计1539.92万元。后来,该公司无力支付超额利息,被告人沉某某、吴某某经事先通谋后,让沉良的4名亲属、交通公司及某电机公司,与其签订多份虚假借款协议,将借款所产生的部分超额利息转成本金,并制造了银行假流水。此后,由被告人沉某某出面,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8月,我院民行控申检察部在工作中发现,沉某某、吴某某等人有虚假诉讼嫌疑,后通过调查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亲友关系、核实涉案公司及人员的资金往来等,发现沉某某、吴某某等人与海盐县某交通公司之间的多起民事调解案涉嫌虚假诉讼,遂将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过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这一涉嫌虚假诉讼系列窝案、串案最终被依法查处。

2019年7月10日,我院依法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沉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被告人沉某某、吴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切实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积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并就民间借贷、公司破产清算领域等虚假诉讼“高发区”积极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至今已受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0多件。今年1月,该院还结合近年来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实践,向嘉兴市院和海盐县委办报送《基层反映当前虚假诉讼案件办理面临叁难》的问题信息,并得到了市委领导的批示肯定。随后,市委政法委联合市中院、市公安局等部门出台《对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政法各部门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应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文中人物均化名)